除了积极缴纳医社保外,一些企业还会给旗下的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以便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而小沃今天准备分享的案例就与一家为员工投保了人寿保险的企业有关,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多多留意。
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周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人寿保险,开始领取年金年龄为60岁,领取标准为每月240元。投保单上约定若被保险人调出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投保人不同意领取养老金时,保险人只把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2000年周某离职。2001年某公司和保险公司解除了周某的人寿保险合同并领回了退还的保费。后周某达到60岁,向保险公司申领养老金遭拒。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周某无法领取补充养老金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有过错。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或不是受益人时,该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在被保险人、受益人表示享受其利益意思后,产生信赖利益,如果任由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将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故对投保人解除权应予一定的限制。且涉案保险合同为某公司当时基于劳动关系为周某投保趸缴的养老保险,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构成职工劳动报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基于涉案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某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该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公司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因养老保险合同事关被保险人利益,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也需严格审查,除审查保险单的真实性外,还应当要求投保人出具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的证明,或与被保险人核实,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决定。2007年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团体养老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该规定虽然实施于涉案保险合同退保之后,但其加强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之法理应予以关注。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应知晓养老金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重要性,其同意解除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因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保险公司对周某无法领取补充养老金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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